清环连州罚字﹝2021﹞05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名称:连州市龙坪镇丘泉生态养殖场
经营者姓名:林逢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2381D9H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恳区丘泉村右侧
本单位于2021年5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租赁他人原有的厂房、水池并办理工商执照开始鳗鱼养殖项目,2018年10月建成1台2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项目。你单位鳗鱼养殖项目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生物质锅炉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上述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书,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