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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1﹞08号)--连州市伟信硅灰石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18 11:25:2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1﹞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连州市伟信硅灰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27684083881  

地址: 连州市大路边镇马占村委会李家田东侧处厂房

本机关于2021 年 5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截止至检查时你单位仍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已投入使用,且废气治理设施不完善;未采取密闭等措施控制内部输送等环节粉尘。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完成验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万元;

2.对你单位未采取密闭等措施控制内部输送等环节粉尘的行为处以罚款肆万元;

以上,共计罚款叁拾肆万元(¥34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账户 (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连州分局         2021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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