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连州罚﹝2021﹞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名: 黎杨生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440226************
住址:广东省连州市XXXXXXXXX
本机关于2021年5月14日对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进行调查。经调查,你为清远市连州宝成新材料建材有限公司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于2020年10月与清远市连州宝成新材料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固体废物处置合同。你将该公司的工业固体废物分别倾倒至龙坪镇、西江镇等地,倾倒时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截止至调查时你共收取该公司固体废物处置费用贰万陆千元(¥:26,000)。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固体废物处置合同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9 日以邮寄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陆仟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缴纳至 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1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