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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清环连州查(扣)字〔2021〕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03 18:19:3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查(扣)字〔2021〕1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当事人:

名称/姓名:未查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  未查明  

地址:  未查明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8月 2 日在连州镇洋湄路旧纸厂宿舍院内(坐标为24.767784°N,112.392716°E)发现堆放有12桶固体废物,单桶规格约为1m×1m×1m,桶内物质已分层,上层为黑色液体,下层为黑色固态或半固态物质,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其中一桶有少量泄露。初步判断该批固体废物疑似危险废物。

经查,你(单位)涉嫌 非法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在连州镇洋湄路旧纸厂宿舍院内堆放的12桶固体废物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单位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销毁或转移被查封物质。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清单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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