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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1﹞10号--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0-28 11:25:4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1﹞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0680561943C  

地址: 连州市保安镇新塘工业园

本机关于2021 年 7 月 21 日对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一案开展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自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800680561943C001V)后,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开展自行监测的频次为每月4次,未落实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要求(纳米碳酸钙2生产线锅炉废气排放口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的监测频次应为4次/日,生产废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监测频次应为4次/日,总氮、悬浮物监测频次应为1次/日);2.未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800680561943C001V)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以罚款拾壹万元;

2.未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处以罚款拾壹万元。

以上,罚款金额共计贰拾贰万元(¥2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账户 (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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