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连州罚﹝2022﹞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连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2MA511W0696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原连州市高山镇政府大院内2楼201房
本机关于2022 年 4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大夫坪生态高效零排放标准化养殖小区现存栏猪只约2万头,北侧的一个猪舍至中转池之间的粪污输送管道破损,养殖粪污渗漏至外环境。以上事实有 《现场现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于6月7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书,提出减轻或免于处罚,主要理由和依据为:1.你单位本次粪污输送管道破损为溶洞地质加上连续大雨冲刷导致,非主观故意外排;2.你单位本次事件中流出的粪污量较少,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轻微,且你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善后,并对整个养殖场的排污系统和管道进行排查,更换,消除隐患;3.你单位本次事件为首次违法,没有主观过错。
经研究,本机关对于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部分采纳,理由如下:1.你单位作为畜禽养殖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应当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收集、处理,本机关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的法律条款符合实际;2.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本机关工作,采取措施开展排查、整改工作。经研究,本机关决定酌情减少对你公司的处罚金额。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捌万元(¥8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