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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4﹞12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1-06 09:53:1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环连州罚﹝2024﹞12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万仕达岗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33LF670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飞鹅坪工业区B-2

我局于2024821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堆放贮存于厂区西南面的土地上,贮存场所未按照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进行建设2.你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的去向与实际去向不符,涉及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截图、工业固体废物台账、《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关于<连州市万仕达岗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责令改正决定书》(连州违改字202419)及送达回证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20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4﹞16,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此,你公司于1225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主要提出:1.你公司一直以来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已认识到此次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2.你公司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针对未如实记录固体废物台账的问题第一时间开展整改。综上,申请我局根据你公司具体情况,对你公司酌情从轻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认为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台账的违法行为已主动完成整改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工作,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1.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涉及工业固体废物2吨以上,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下,且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2.你公司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期限内改正且配合调查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文件中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4.35§4.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

2.你公司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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