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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不罚﹝2025﹞8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5-19 11:54:49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不罚﹝2025﹞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揭育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82455883081W

地址:连州市洋湄路5号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天即开展连州市人民医院肿瘤治疗综合楼施工建设,目前该肿瘤治疗综合楼主体已建设完成,未开始投入使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连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第17号)、《中共连州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十四届〔2022〕第23号)、《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连州市人民医院肿瘤治疗综合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连发改行〔2020〕第35号)、《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连州市人民医院肿瘤治疗综合楼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的批复》(连发改行〔2022〕第65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1882202304170101)、《关于连州市人民医院肿瘤治疗综合楼建设时间节点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并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我局于2025年5月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不罚告﹝2025﹞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州市人民医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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