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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不罚﹝2026﹞2 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4-03 10:25:3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不罚﹝2026﹞2 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盛朗白石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560897602P 

  地址:广东省连州市城南清远民族工业园公园大道北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在未签订工业固体废物转运 利用合同且未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 委托胡光意运输、利用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 物(沉淀池沉渣)。胡光意将你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非法倾倒于海阳湖安置小区工地基坑内(经纬度: 24.781373°N,112.367199°E)。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 东盛朗白石工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 28 页)、《关于广东盛朗白石工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第一阶段) 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环连州验〔2020〕12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 号:91441882560897602P001X)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 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 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 指引》文件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并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减少或消除违 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以《不予行政 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不罚告﹝2026﹞2 号)告知拟对你公 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 指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 发〔2021〕7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 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 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 18 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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