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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不罚﹝2026﹞3 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4-03 10:43:3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连州不罚﹝2026﹞3 号 )

  当事人名称:胡光意 

  身份证号:4418241975*******2 

  地址: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白云村委会胡屋村 30 号之 一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 2026 年 1 月 9 日组织多辆货车,将广东盛朗白石工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非法倾倒于海阳湖安置小区工地基坑内(经纬度:24.781373°N, 112.367199°E)。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 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 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 指引》文件的相关规定,你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配合我局执 法工作,并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减少或消除违法行 为的危害后果,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以《不予行政处罚 告知书》(清环连州不罚告﹝2026﹞1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 发〔2021〕7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 18 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30 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光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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