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8﹞07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滨江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11ER616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8日23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投诉后,连同我局监测站技术人员前往连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顺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碧顺项目3号楼施工工地超过国家法定施工时间仍在进行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5月8日我局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该公司碧顺项目3号楼施工工地超过国家法定施工时间仍在进行施工。
证据二:2018年5月8日我局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碧顺项目3号楼施工工地未经住建、环保部门的批准,超过国家法定施工时间仍在进行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8年5月9日对该公司开发部经理霍志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公司开发部经理霍志淳承认了该公司碧顺项目3号楼施工工地在2018年5月8日晚上在未经住建、环保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超过国家法定施工时间仍然在进行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18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碧顺项目施工工地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照片和录像反映该公司碧顺项目3号楼施工工地超过国家法定施工时间仍在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8)第034号),数据显示在2018年5月8日夜间采样监测时,该项目南面的噪声值已经达到70.8分贝,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证据六:连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在未向我局提供夜间施工的申请,在未经我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夜间施工。
证据七:该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
2018年7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0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你公司屡次被群众投诉且屡教不改,对周边居民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一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