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30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
经营者:黄卫雄
地址:连州市九陂镇爱民社区扒船塘村桃子窝地段
工商执照注册号:92441882MA5118F77J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阳山县环境保护局电话通报,在连州市九陂镇扒船塘村原煤灰厂内存在涉嫌违法存放危险废物废酸油渣的情况。11月28日上午9点30分,连州市环保局、阳山县环保局对该厂进行联合执法,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阳山环保局提供的照片线索发现,11月26日在厂区堆放有大量蓝色塑胶桶。但现场检查发现,阳山县环保局所反映的危险废物废酸油渣已被转移,现场只存放有一罐沥青生产原料。案件调查中发现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环评审批等环保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
证据一:2017年11月26日阳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经营者黄卫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①黄卫雄承认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②黄卫雄承认分两批次运输到该厂场地的共计约57吨的原材料是生产沥青所用。
证据二:2017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经营者黄卫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①黄卫雄承认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②该厂目前已投资叁万贰仟伍佰元。
证据三:2017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①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②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场地内堆放有沥青罐,并储有生产沥青的原材料。
证据四:2017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运输原料的油罐车司机罗福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①2017年11月26日从佛山市三水区运输一批沥青原材料至连州市九陂镇爱民社区扒船塘村桃子窝地段原煤灰厂内;②2017年11月28日我局现场核查时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厂棚右侧有一片黑色并有刺激性气味的土地,该位置11月26日时曾堆放大量铁桶,部分原料铁桶破损并有物料流出。
证据五:2017年12月1日黄卫雄提供的一张现金支出证明单和三张收据(分别为:①鸿桥支付沥青油罐车的运费,3车(每车1500元)共肆仟伍佰元;②10个沥青油罐的定金共壹万元;③购买3个沥青油罐(备注:每个油罐陆千元,减去订金壹仟元/个)共壹万伍仟元④搅拌机一台(壹仟元)、喷淋机一台(贰仟元)的订金共叁仟元)证明:①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已购买原料、设备等投入建设;②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总投资额为叁万贰仟伍佰元。
证据六:2017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①连州市鸿桥沥青加工厂存放有一罐沥青原材料;②部分原材料泄露至外环境。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8年2月22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30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你厂进行处罚。由于你厂在装卸沥青原料过程中造成原料外漏,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伍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