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29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宏昌矿产品加工厂: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青石管理区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778339953E
法定代表人:温其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在2017年12月18日和12月26日对你厂进行检查,你厂在位于原料堆场南侧50米处的回水池顶部设置了一个排污口,该排污口未经环保部门的核定,并且现场存在回水池内的废水通过该排污口外排的迹象。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7年12月18日对你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笔录中记录了你厂现场生产情况、证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证据二:2017年12月26日对你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笔录中记录了废水回水池顶部设置了一个排污口,该排污口尚未经过环保部门的核定,且现场存在回水池内的废水通过该排污口外排的迹象,回水池废水通过雨污分流渠道排出,渠道中有大量废水痕迹。
证据三:2017年12月26日对你厂厂长何瑞成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何瑞成承认在位于原料堆场南侧50米处的回水池顶部设置了一个排污口,当回水池废水水位高于该排污口时会通过该排污口排出,同时承认原料堆场东北向20米处排水沟中的碱性废水是由回水池排出的。
证据四:2017年12月29日对你厂法人代表温其清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温其清承认与何超友签订了承包合同,将你厂承包给何超友生产铅锌矿和硫铁矿。
证据五:2017年12月26日上午拍摄的现场照片22张,照片反映你厂回水池废水有通过顶部排污口排出外环境的痕迹,以及回水池废水排出后是流经雨污分流排水沟排出。
证据六:《连州市宏昌矿产品加工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厂的外排废水中含有一类水污染物。
证据七:《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7)第150号]和《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7)第152号],根据报告数据,你厂水塔引流厂区内原料堆放处旁水渠处的水样含一类水污染物。
证据八:2017年12月29日对你厂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7]A73号)。
证据九:你厂环评审批、排污证等资料证明回水池顶部排污口为未经环保部门核定。
证据十:厂长何瑞成身份复印件一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18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29号)。后你厂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减少行政处罚金额的请示》,经研究,对你厂提出的减少处罚金额的请求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14点中的“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含一类水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质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你厂水塔引流厂区内原料堆放处旁水渠含有一类水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