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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7]28号


来源: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01-04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728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李民

地址:连州市保安镇新圳工业园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00680561943C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查明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纳米碳酸钙生产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相关证据:

证据一:2017年12月6日对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纳米碳酸钙生产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的未批先建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7]53号)。

证据二:2017年12月7日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纳米碳酸钙生产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三:2017年12月8日对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卫雄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副总经理何卫雄承认纳米碳酸钙生产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投资金额为261.2804万元。

证据四:2017年12月15日对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部副部长刘庆钧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生产部副部长刘庆钧承认纳米碳酸钙生产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五: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纳米碳酸钙生产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的厂房和部分设备照片。

证据六: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纳米碳酸钙生产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工业产品购销合同投资额的证明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认为,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纳米碳酸钙生产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此行为属于未批先建。该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态度良好。特此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贰佰陆拾壹万贰仟捌佰零肆元的百分之一即贰万六仟壹佰贰拾捌点零肆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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