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连环限字〔2018〕1号
连州市福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2398123915Y
地址:连州市九陂镇白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龙官(负责人)
我局于2018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2018年1月11日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燃煤烟囱)进行采样检测,根据该样品在2018年1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8)第004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气中烟尘折算浓度为183.6mg/m3,SO2折算浓度为701mg/m3。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SO2超过应执行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标准限值(颗粒物浓度超过标准5.12倍,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标准1.34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①连州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1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8)第004号)、②2018年1月11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采样照片、③2018年1月11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气采样时制作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分析原始记录表》、④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11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2017年1月29日,我局以直接送达方式对你公司送达《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连环限告字〔2018〕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采取降低产量、减少生产负荷等措施限制生产三个月。
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定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书面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工作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二)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整改期间,排放口废气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并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三)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我局备案。在完成整改任务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及整改期间的生产用电量、用水量、燃料用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