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8﹞19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强大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新圳工业园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6997481854
法定代表人:叶志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9月20日对连州市强大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产车间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6台立磨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的现场情况制作《现场调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负责人叶志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9月20日对连州市强大矿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6台立磨机。
证据二:2018年9月20日对连州市强大矿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6台立磨机。
证据三:2018年9月26日对该公司负责人叶志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负责人承认强大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6台立磨机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9月2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
证据五:连州市强大矿业有限公司的《检查表》一份,证明你公司新增新增6台立磨机。
证据六:《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8]20号)一份。
证据七:连州市慧光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连州市强大矿业有限公司核实机器设备显示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六台立磨机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25万。
证据八:叶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连州市强大矿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1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你公司较为配合我局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且积极开展污染防治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人民币叁佰贰拾伍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贰仟五佰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