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8﹞14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联进塑化填料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新圳工业园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555625872D
法定代表人:许俊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9月20日对连州市联进塑化填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一台雷蒙机和一台破碎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的现场情况制作《现场调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负责人许俊靠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9月20日对连州市联进塑化填料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了一台雷蒙机和一台破碎机。
证据二:2018年9月20日对连州市联进塑化填料有限公司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了一台雷蒙机和一台破碎机。
证据三:对该公司负责人许俊靠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负责人承认联进公司未经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新增了一台雷蒙机和一台破碎机,总投资额为17万元。
证据四:2018年9月2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
证据五:连州市联进塑化填料有限公司的《检查表》一份,证明该公司新增一台雷蒙机和一台破碎机。
证据六:《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8]19号)一份。
证据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许俊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连州市联进塑化填料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10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1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你公司较为配合我局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且积极开展污染防治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人民币拾柒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柒佰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