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8﹞17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犁头铸造厂:
经营者:马承慧
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半岭谭屋村坳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156879H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的情况对连州市犁头铸造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生产车间有4个电炉,其中1个正在进行维修拆卸,1辆小型铲车往电炉上方口卸砂料,生产设备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车间棚内铸造模具有灌注的已成型的半成品,场内多处堆放废铁原材料,东面堆放已铸造出的半成品。通过调查你厂近一年的用电情况,证实你厂已投入生产运行。经核查,你厂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属无证排污,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9月4日对连州市犁头铸造厂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1.检查时你厂部分设备正在进行生产、维修;2.厂内存放有生产加工的半成品;3.你厂生产设备未配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证据二:2018年9月5日我局对连州市犁头铸造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1.你厂生产车间共有4台中频炉,均有投入使用迹象,在炉表面均附有铁水残迹,其中左侧第二台中频炉有余热;2.现场整齐排放有9组生产产品,未钢锻耐磨体,厂区东侧(正门口旁边)堆放有2堆生产产品;3.厂内建有一循环冷却水池,现场检查时冷却水池正在使用;4.你厂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证据三:2018年9月5日对连州犁头铸造厂经营者马承慧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其承认:1.你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2.你厂已投入生产;3.中频炉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烟尘,含CO、氟化物、VOCs等有害气体和大量粉尘,未安装配套废气污染处理设施。
证据四:2018年9月6日对连州犁头铸造厂经营者马承慧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其承认:2018年你厂投入生产运行,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和噪声。
证据五: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连州市犁头铸造厂的厂房和部分设备照片,证明:1.检查时铲车正在中频炉上方卸料;2.厂内堆放有大量废铁原材料和制作的半成品。
证据六: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厂清远连州供电局提供的连州市犁头铸造厂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用电情况表,证明连州市犁头铸造厂2017年的9-12月、2018年的1、2、5、6、7月均有较大用电量。
证据七:连州市犁头铸造厂租赁厂房、场地合同一份。
证据八:连州市犁头铸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连州市犁头铸造厂经营者马承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2017.9.22-长期)。
证据十:2018年9月6日我局对连州市犁头铸造厂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投入生产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8〕15号)。
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你厂送达了《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17号),你厂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进行处罚。你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村民多次投诉;经营者在明知无证排污违法的情况下,仍以诸多理由开脱,性质恶劣,综合以上考虑,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