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连环查(扣)字〔2018〕4号
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26698666584
地址: 连州市保安镇水口四方井地段
法定代表人:李悌敏
我局于 2018 年 10 月 19、20、2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通过软管抽取沉淀池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外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蓄水池,生产废水通过蓄水池东侧缺口直排向企业东南侧585米处(三古滩后塘村)农田,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现场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2份、群众信访投诉件3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2台破碎机、2台捞料机、2套造粒机、2台切粒机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8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29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 你公司厂房内 ,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