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8﹞20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悌敏
详细地址:连州市保安水口四方井地段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669866658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19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通过软管抽取沉淀池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外东侧无防渗措施的蓄水池,生产废水通过蓄水池东侧缺口直排向企业东南侧585米处(三古滩后塘村)农田,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10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你公司厂界围墙外东南侧有一个约十米长宽的废水塘,水塘废水有流入到后塘村方向农田的痕迹。
证据二:2018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东南侧585米处(三古滩后塘村)有一片农田,该处农田灌溉渠道内水体呈黑色,该黑色水体源头为一地下出水口。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9日拍摄的照片,所摄照片反映: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界东南侧有一片农田,该处农田的灌溉渠道内水体呈黑色。
证据四:2018年10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①你公司厂区东侧建有一大型蓄水池,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蓄水池内蓄满废水,未配套防渗措施,废水通过蓄水池东侧的缺口排向外环境,蓄水池内废水呈深黑色,带有恶臭气味;②蓄水池位于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区东侧,与该公司围墙相距5米,池内存贮的废水与该公司生产废水基本一致;③你公司东南侧585米处农田灌溉水渠内水体呈黑色,该处水体源头废水与蓄水池内废水颜色、气味基本吻合。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0日拍摄的照片,所摄照片反映:①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界东侧建有一大型蓄水池,池内蓄满废水,未配套防渗措施,水体呈黑色;②厂区东侧蓄水池旁地面铺设有大量白色管道,沿途有大量废水流经后留下的痕迹。
证据六:2018年10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1、现场检查时厂区东侧一大型蓄水池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蓄水池内蓄满废水,未配套防渗措施,废水通过蓄水池东侧的一外排口排向外环境。蓄水池内水体呈深黑色,带有恶臭气味。2、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东南侧585米处(三古滩后塘村)有一片农田,该处有一农灌渠道,渠道内水体呈淡黑色,水体源头废水与蓄水池内废水颜色、气味基本吻合。3、厂区东侧蓄水池废水是由场内南侧大型沉淀池抽出,使用水泵通过软管将废水抽入蓄水池中。4、法人李悌敏对a、蓄水池废水抽水软管;b、厂区东南侧内管道途径的墙体位置;c、厂区东南侧外管道;d、厂区东侧蓄水池;e、蓄水池旁软管;f、蓄水池废水外排口处进行指认,并拍摄照片。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2日拍摄的照片,反映:①你公司厂区厂界南侧外堆放有大量白色管道;②你公司厂区旁蓄水池东侧有一缺口,废水通过此缺口排向外环境,废水呈黑色;③你公司法人李悌敏现场对蓄水池抽水软管、管道途径墙体位置、厂区东南侧外管道、厂区东侧蓄水池蓄水池旁软管、蓄水池废水外排缺口处进行指认。
证据八:2018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李悌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法人李悌敏承认:1、厂外东侧蓄水池是由该公司筹建的;2、蓄水池未向环保部门报批;3、蓄水池内废水是通过软管从厂内沉淀池中抽取过去的;4、蓄水池并未采取防渗措施;5、蓄水池内废水通过东侧的缺口排出了外环境;6、该公司近三年分别因不同原因被环保部门处理过。
证据九:2018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管理人员胡志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你公司设置有一个废气排放口,未设置废水排放口;②你公司厂界外东侧蓄水池由土方围成,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
证据十: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两份((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8)118号、119号)。证明三古滩后塘村水沟渠下游、三古滩后塘村水井源头和海裕公司厂界外东北面(储蓄池排口)的水样均为该公司排出的生产废水。
证据十一:近三年对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处罚的相关材料。
证据十二: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2018年10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2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你公司进行处罚。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属于“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1、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2)属于再犯的(近三年发生同种违法行为):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0万-22万元罚款;拒不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处30万-32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42万元罚款。
你公司通过软管抽取沉淀池内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外东侧无防渗措施的蓄水池,生产废水通过蓄水池东侧缺口直排向企业东南侧585米处(三古滩后塘村)农田,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该公司近三年来多次被环保部门处罚,知法犯法,屡教不改。综合以上考虑,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