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乃有效地防止出生性别比升高,结合我镇的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措施。
一、 建立健全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审批,接生实名制登记。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审批,接生实名制登记。未经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
二、 进一步加强完善“B超”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对有使用“B超”仪器的医疗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 加强对药品零售商品销售管理,禁止药品零售企业出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四、 严肃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属实的,每例奖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