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6〕82号
关于印发《东陂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
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
《东陂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连州市东陂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东陂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镇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综治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第三条 镇综治办可以确定直接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律师及其他基层法律工作者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镇政府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确定的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律师应具有 2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熟悉县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六)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年龄一般在 55 周岁以下。
(八)近5年没有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对镇政府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
(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参与法律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培训、信访接待;
(七)镇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镇政府工作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镇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介绍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镇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镇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镇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镇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研究决定。
第十条 镇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或者指派 1 至 2 名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一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镇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请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镇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陂镇政府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共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