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阳镇中小河流实行“河长制”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镇中小河流治理,建立和实施河道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治理成果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试行“河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水建管〔2016〕9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是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以“河长制”管理中小河流,创新举措、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强化监督,依法有序推动全镇中小河流管理工作。
二是确保中小河流达到“三洁三提高”(河岸整洁、河面清洁、河流畅洁,河道水质明显提高、河岸绿化明显提高、截污能力明显提高)。有效推进中小河流流域内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环境。
三是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品质。通过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逐步使中小河流流域内的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在强化水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大力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品质。
二、河长设置及职责
(一)试行“河长制”的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镇政府领导、相关村村长分别担任“河长”、“河段长”,负责辖区内中小河流治理、开发、管理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提升水环境、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等工作。
2、逐条落实、全面覆盖。河流逐条落实“河长”,确保每一条河流都有镇、村二级“河长”和“河段长”。
3、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结合河流治理情况、所在区域情况及规划发展需求等,在部分河流先行先试,再逐步推广。列入《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应在治理任务完成的同时建立“河长制”并全面推广。
4、长效管理、确保成效。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稳定的管理经费来源渠道、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5、公示公开、社会监督。主动公开“河长制”有关信息,定期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河长”、“河段长”名单,在河岸明显位置竖立“河长”、“河段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河段长”职责、河道监督和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河长”的设置
镇政府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管辖权限担任“镇级河段长”,由行政村领导担任“村级河段长”。 “镇级河段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村级河段长”由各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负责人担任。
(三)“河长”的职责
1、“镇级河段长”的职责。负责本镇范围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日常维养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的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管护经费;指导、协调、督促辖区“村级河段长”做好相关工作;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考核评价“村级河段长”;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2、“村级河段长”的职责。负责本村范围内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日常维养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村级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和使用好管护经费;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上级河长、河段长交办的事项。
三、部门职责
镇纪委:负责督查考核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对落实“河长制”工作不力的,进行效能追责。
水利所:负责指导监督全镇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指导监督中小河流水域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章占用中小河流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经发办:加快落后污染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逐步减少污染企业比例;负责指导、监督中小河流域内旅游景区旅游场所、设施的洁化、绿化和美化工作。
派出所:依法对涉嫌涉水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严厉打击占河、占滩、占堤岸和破坏水工程设施等中小河流河道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所:负责中小河流“河长制”管理工作相关经费预算、筹集、管理等,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环保所:负责指导、监督中小河流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污染源执法监管工作。
城规办:负责指导、监督城镇范围内中小河流污水处理管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农村卫生整治等相关工作。
农办:负责指导、监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林业站: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水土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河道沿岸山体的绿化造林和湿地修复工作。
计生办: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和饮用水卫生监测。
国土所:负责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涉河违章建筑进行联合查处。
党政办:负责河道管理河长制的宣传报道工作。
教办:做好在校学生“懂水、爱水、惜水、护水”等专题教育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我爱中小河流”等志愿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引导农村养殖业有序发展。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生猪散养户应建成污染物处理设施。鼓励采取沼气发电和粪便生产有机肥等循环经济模式,推行生态立体种养或零排放养殖技术,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控制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引导重要库区及水源地上游水域消减网箱养殖规模。
(二)从严控制工业污染排放。中小河流流域沿岸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对污染治理设施或已配套治理设施但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治理。同时,将违法排污的污染企业告知工商、金融部门,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三)开展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全面清理中小河流水体的漂浮物、垃圾等杂物,建立健全区域内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机制,建立流域周边保洁制度,设置垃圾收集箱、收集池,配备村庄环卫专职人员,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开展生活污水治理,明确区域内生活污水的治理方式和完成时限要求,加快镇污水管网建设,不断提高污水收集面;污水管网无法覆盖的乡镇,推广采用经济有效、简便易行、工艺可靠的氧化塘、人工湿地和微动力等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避免直接排放。
(四)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逐步取缔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在各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
(五)强化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中小河流饮用水源沿岸一定范围禁止矿产开采,禁止在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修建尾矿库或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河段长应组织清理、绿化现有弃渣、弃土场等。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大力保护流域范围内天然植被,鼓励将流域内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加强河流湿地保护,将具有保护价值的湿地划为保护区。
(六)深入开展中小河流河道整治。严格中小河流河道岸线内建设管理,在河道岸线内兴建投资项目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划,不得擅自缩小水域面积或降低行洪、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禁止非法填河造地,加大“乱截流”的治理力度。从严管理河道采砂,依法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开展中小河流流域河砂开采及利用状况调查,摸清河砂资源储量、来砂量规划开采量和实际开采量,全面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无证照开采的违法企业,严厉打击超量开采盗采偷挖河砂等违法行为,确保防洪和水工程安全,保障河砂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生态环境。同时,坚持堵疏结合,落实推广应用机制砂的有关规定,大力推广机制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探索循环使用建筑材料用沙。
(七)开展河道水域岸线登记、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按照治理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防护标准,加强河道堤岸维修养护、河道清淤及水面保洁管理,保持“河畅、岸固、水清、生态”的治理成效。
(八)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向广大群众宣传、动员,营造全民监督、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河长制”领导机构。镇政府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河长任组长,成立“河长制”办公室,落实相应工作人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河长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参与中小河流流域内环境治理与保护,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中小河流治理、管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落实中小河流管护资金。明确政府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确保长期稳定投入;涉及中央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中小河流已下达市级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地区,按照同比例配套原则应筹措落实相应的地方配套资金。
(四)加强保护措施。积极探索对中小河流实行标准化管理和社会化管护。经过治理的中小河流应当依法划定为河砂禁采区并进行公告。依法严禁涉河违法活动,强化日常巡查和检查,严厉打击占河、占滩、占堤岸和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河道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监督考核。按照《连州市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见附件3)、《连州市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镇(乡)考核评分表》(见附件4)等考核办法,对各河道“河段长”进行河道管理量化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年终考评结果将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其它
“河长制”实施的范围先从已完工的2015年度山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开始试行,然后随着全镇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程逐步全面推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期限暂定为2年。
本办法由丰阳镇河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