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一般程序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年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填写《临时救助承诺书》;
3、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4、提供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及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5、银行卡账号或“一本通”复印件;
6、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7、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理单位)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资料审核工作,提出救助意见,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且无异议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市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