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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的申请救助程序


来源:连州市九陂镇 发布时间:2018-10-25 09:59:3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医疗救助的申请救助程序

一、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社会保障卡等有关证件或证明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免除困难群众的住院押金,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再与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二、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低收入救助对象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前,先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到居住地)镇(乡)申请,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经镇(乡)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认定后,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管理系统自动保留1年低收入家庭身份,满1年后身份自动取消。如再次申请医疗救助,须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前,经镇(乡)、市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重新进行审核认定。

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市外就医,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后,再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社保局医疗保险报销回执等;

3、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4、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对象提交《救助申请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申报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材料。

5.是否取得其他慈善救助、商业保险赔偿的说明和承诺书。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除了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居住证和救助对象在本市参保满两年的缴费明细清单、户籍地县级或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未获得相同事项救助的证明。

6、市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受理救助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对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对其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镇(乡)人民政府公章,并应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市民政部门。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作出结论。民主评议由镇(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五)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市民政部门负责整理及复核镇(乡)报送的材料并随机抽样入户核查。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包括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局等相关单位的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镇(乡)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拟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日。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由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审批决定,在批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民政部门将救助对象名单及金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接到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通过社会化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账户。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市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由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乡)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应当在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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