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2017〕15号
关于印发《龙坪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坪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州市龙坪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龙坪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运行机制和救治体系,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制订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全镇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一是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负责处置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是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或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须由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以上)响应时,配合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执行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处防结合;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快速反应,分级处置;协同配合,科学处置。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龙坪镇人民政府是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成立龙坪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镇长黄国辉任总指挥,副镇长潘海涛任副总指挥,镇政府各大办公室、镇卫生院、镇中学、镇小学、派出所、镇食药监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办事机构
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由刘通元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镇食安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修订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配套措施,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收集、报送。
(三)成员单位职责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承担“镇食安应急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和协助镇(乡)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等卫生应急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食源性中毒原因调查。
中、小学校: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事故防治宣教。
派出所:负责组织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维护好社会治安;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民政办: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政府办: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
农办: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私屠滥宰、经营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镇“食安应急办”的组织协调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镇食安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综合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和安全保卫组”。各工作小组应当服从统一指挥,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镇食安应急办”。
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界定,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工作。其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监督召回违法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医疗救治组:由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其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并落实。
案件查办组:由派出所和食药监所牵头组成。其职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溯源,行政处罚,查处违法当事人。
综合联络组:由镇食安办负责。其职责:负责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受理事发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镇政府办、民政办等部门组成。其职责: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安全保卫组:由镇维稳办牵头组织。其职责: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三、运行机制
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一)预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测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依托全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向我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报告,Ⅲ级、Ⅱ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清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Ⅰ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清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市人民政府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镇食安应急办”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食品安全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我镇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指挥与协调
“镇食安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相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4、善后工作的处置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需给予抚恤、补助、补偿、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四、应急保障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对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其应急处置专业技能。
(三)责任与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如本预案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龙坪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