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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连州镇 发布时间:2018-05-03 15:24: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村(居)委会、镇属机关单位,镇政府各大办

连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制度》《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培训管理制度》《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镇食安办反映。                     

附件:1.连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2.《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制度》

      3.《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4.《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培训管理制度》

      5.《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6.《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7.《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8.《连州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连州市连州镇人民政府     

                            201853        

 

附件1

 

连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一、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有关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尽快及时报告。

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件、药害事件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制售假劣食品药品事件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包含疑似事故)。

三、镇食安办受理本镇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五、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区分为食品类、药品类,内容应包括违法违规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的初步判断、可能产生的危害、信息报告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取的措施等。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瞒报、迟报、漏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七、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报告执行《连州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日常工作信息每月报送一次,协管员报送至镇食安办,镇食安办报送至市食安办。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连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协管巡查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切实保障辖区群众的饮食用药(含医疗器械)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由镇政府聘任,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续聘一次。

 二、镇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对协管员的年度考核。

三、镇食安办于每年12月份按照《连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全体协管员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考核。

 四、镇食安办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结合协管员的考评等次,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发放工作补助;对在食品药品协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给予取消补贴;对于屡教不改的,由镇人民政府取消其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资格。

五、严禁受聘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利用其身份实施有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声誉的活动。如有违反,将撤销其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连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档案资料的管理,防止档案资料的流失损毁,制定本制度。

一、镇食安办工作人员须及时收集整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资料。

 二、镇食安办安排专人作为资料员对相关工作资料及时分类归档,做到条理清晰、目录清晰、方便查找。

 三、归档后的相关工作资料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并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
  
四、非食安办工作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须办理借阅手续。

 五、镇食安办资料员须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的食品药品安全档案资料移交镇政府档案库保管,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六、如镇食安办资料员发生人员岗位变动,须及时做好档案资料交接手续。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连州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协管员在聘用期内必须按时参加市(镇)食安办组织的培训教育活动。

二、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食品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习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培训教育采取定期集中学习、发资料自学、现场实践学习、组织参观学习方式进行。

四、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视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培训次数和时间。

五、镇食安办应建立好培训教育档案。

六、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协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连州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连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镇食安办负责本镇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等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在地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接收事故患者的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镇食安办报告。镇食安办接到报告应立即派员调查核实后,于2小时内向镇政府、市食安办、市政府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镇食安办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开展救助治、控制等前期处置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视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相关机构报告、求助。

 四、事故救援处置终结后,镇食安办应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改进意见。

 五、镇食安办应及时修订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连州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镇食安办及时制定并组织落实年度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二、镇政府内设置有食品药品安全宣传专栏,及时更新宣传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按照市食安办的要求认真部署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并及时报送相关总结材料。

四、除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外,每年组织开展4次以上形式多样、宣传面广、深入村级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五、将每次宣传教育活动的文字、资料、相片等记录材料及时归档。

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厂矿、进农村活动。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连州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定本制度。

一、镇食安办以及镇市场监管所、镇食品药品监管所、镇公安派出所等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载体、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公开投诉举报受理的方式和电话,并保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二、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要尽量详细了解相关情况,不得推诿;如果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和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等受理工作;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告知对方受理的部门及其举报投诉方式,或登记之后将相关信息材料转至有权受理的部门。

三、各相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取证。

四、如投诉举报属实的,应依法对违法单位立案查处;如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露举报投诉人和被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

六、属于举报有奖范围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并协助其办理奖励申请。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连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镇食安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督促、配合和服务工作,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食安办工作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责任:

    1.监管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

4.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知不知知而不报的。

    6.包庇事故责任者,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7.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其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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