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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水瑶族乡农村环境整治实施 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三水乡 发布时间:2016-01-18 21:30:5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三水瑶族乡农村环境整治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

现将《三水瑶族乡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州市三水瑶族乡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三水瑶族乡党政办              2015年10月20日 印发

(共印10份)

三水瑶族乡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连州市实施农村环境整治意见,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三水乡“卫生村”覆盖领域,全面提高乡村环境质量和文明程度,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连州市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连委办〔2014〕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望各村委会和机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按照连州市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工作目标是,一年初见成果,两年基本达标,三年大见成效,全面完成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任务的总体要求,我乡也要以全面完成全乡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任务为工作目标,使农村面貌发生明显变化,农村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基本形成乡村容貌整洁、生态良好、空气清新的农村环境。

二、整治内容

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总体要求,实施乡村环境整治要集中力量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

1、村容村貌建设

加大各村环境卫生清洁保洁力度,彻底解决街巷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以及乱丢乱扔等问题,突出整治清理街道,建立垃圾站点,垃圾集中堆放,定期清理,加快推进垃圾综合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实现农村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

2、居住环境

加强乡村居住环境的综合整治。积极探索农村的治理和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重点建设和完善各类公益设施。

三、工作任务

1、户分类。农户要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负责本户房前屋后四周的卫生保洁工作。鼓励村民把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可回收垃圾通过分类处理回收利用;把剩饭剩菜、骨头、菜根菜叶等餐厨垃圾通过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或结合其他废料发展沼气;把废旧电池、旧日光灯、废旧水银温度计、卫生间废纸、过期药物等需要特殊处理的有害垃圾,统一收集到各自然村垃圾池、桶、屋进行统一收集,教育村民把破旧陶瓷、渣土、建筑余泥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处理。

2、村收集。村民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将垃圾放到指定垃圾集中处理点内,每个自然村根据人口多少,难易程度,要配备村保洁员,负责村主干道、沟渠、巷道、公共场所清扫工作,自然村河道内尤其是桥头等重点地段经常保持清洁,无漂浮物、悬挂物。督促村民自觉将垃圾放到垃圾集中收集点,对乱丢垃圾的群众进行批评教育。保持环保设施的清洁和完整。严禁将建筑垃圾、酒瓶等混入统一压缩的生活垃圾中装运。交通不便的自然村,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模式进行焚烧、填埋处理。

3、乡转运。乡环卫工人负责每天收集各村委会垃圾存放点的生活垃圾并清运到乡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四、考核办法

1、将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分别纳入驻村工作及干部年度考核当中,根据日常抽查评分情况对驻村领导、干部和村干部年底计算考核进行奖罚。(干部包村参照党员干部联系群众驻村名单)

2、对各自然村的考核,乡政府成立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职能部门到各村委会进行实地考核,并对实地考核内容进行打分评比,年终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分别评定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等次。检查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何丽云(党委副书记)、副组长:易兴华(纪委书记)、陈志辉(人大副主席)、成员:刘锦斯(党政办主任)、熊永建(农林水办公室主任、卫生干事)、蒋菲菲(计生办主任)、李志珍(纪委委员)。

3、如果被市级职能部门点名抽检的自然村,抽检及格的自然村,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抽检不过关的则评定为不合格。

五、奖补办法

1、乡奖补。对于开展环境整治的自然村、每月根据日常不定期抽查结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自然村人口数每人每月1元奖补给村委会作为该自然村的环境整治资金(该项资金专项用于聘请保洁员和环境整治的各项支出),考核不合格的不给予奖补,次月发放奖补资金。

2、市奖补。为了鼓励各村委会抓好各自然村的环境卫生整治,乡政府每年将对开展环境整治的自然村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自然村申报列入市的奖补范围,市的奖补全部奖给村委会用于各自然村的环境整治。市奖补标准:

(1)实现每日清扫,并将垃圾集中到指定堆放点的,按自然村户籍人口每年每人5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2)实现污水无害化排放、处理的,按户籍人口每年每人2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3)实现三鸟圈养的,按户籍人口每年每人1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4)实现人畜分离的,按户籍人口每年每人2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六、实施时间

本工作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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