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三府〔2017〕5号
关于依法核定我乡2017年农业人口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村委会、机关单位:
为了严肃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严禁政策外生育,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55条规定和连卫[201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对我乡农业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作出以下规定: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计征标准。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068元为基数,分别对夫妻双方一次性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
10068(元)×2(人)×3倍=60408(元)
10068(元)×2(人)×4倍=80544(元)
10068(元)×2(人)×5倍=100680(元)
10068(元)×2(人)×6倍=120816(元)
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新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按本条第(一)式第(二)项规定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手续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10068(元)×2(人)×2倍=40272(元)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10068(元)×2(人)×6倍=120816(元)
10068(元) ×2(人)×9倍=181224(元)
连州市三水瑶族乡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连州市三水瑶族乡党政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