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办发〔2012〕07号
西岸镇关于省内流动人口免费
技术服务的通知
各村委会、机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省内流动人口免费技术服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按照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的要求,在不断深化省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重点区域的技术指导,逐步形成“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的工作格局,促进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实现,全面提高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免费技术服务的项目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享受同等待遇。
(四)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二)流动人口现居住的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口计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三)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照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户籍地及时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流出人员的服务管理登记工作,现居住地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要求,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国家规定的项目免费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加强领导、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提升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服务 通知
西岸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