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办发〔2012〕08号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意见
各村委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委令第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地防止我镇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异常,促进我镇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实施意见。
二、加强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所的管理。
1、卫生院、计生服务所、个体诊所必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计生、卫生部门制定的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等专用设备的管理制度。
2、严禁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3、严禁个体医疗机构使用B超诊疗活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4、已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含流动人口)。
⑴政策外怀孕十四周以上,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对象(含未婚先孕),必须凭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证明,方可施术。
⑵政策内怀孕十四周以上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凭医疗机构的“因医学特征需要终止妊娠”的证明书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施术。
⑶紧急情况下的人工终止妊娠,按有关规定执行。
5、任何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性别鉴定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
1、加大依法严厉打击力度,对于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导致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人和事,对于违规的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3、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所工作人员,未查验有关证明 材料施行手术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
4、加强对新型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禁止各医药门市,药房零售终止妊娠的药物,对非法使用药物终止妊娠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由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四、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经查实每宗奖励3000元。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出生 检查 意见
西岸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3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