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办发〔2012〕09号
关于建立西岸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相关信息通报制度、区域协作机制的通知
镇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现将我镇建立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通报制度、区域协作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
1、派出所在为本镇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办理新生儿入户、居住证或暂住证时,须向镇计生办通报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户籍地、现居住地、夫妻姓名、年龄、现有子女、流入时间等情况。
2、卫生院在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施行人流、产妇分娩、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查处非法胎儿鉴定以及为儿童防疫接种时,须向镇计生办通报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户籍地、现居住地、夫妻姓名、年龄、现有子女等情况:
3、合作医疗办在为育龄妇女办理分娩、引产等医疗报销手续时,须向镇计生办通报育龄妇女的户籍地、现居住地、夫妻姓名、年龄、现有子女等情况:
4、劳动保障所以及企业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就业指导和培训时,须向镇计生办通报转移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地、婚姻状况和计划生育等情况。
5、工商所在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须向镇计生办通报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户籍地、流入时间、婚姻状况和计划生育等情况。
二、通报时间
信息通报为每月通报一次。公安、卫生、合作医疗、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在每月的3日(遇休息日顺延)前将上月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情况进行通报。没有发生新情况的,也要“0”通报制度。
三、通报方式
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信息的通报,主要以报送相关材料及电话通报为主。
四、通报要求
1、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2、切实加强信息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执行信息通报情况的督查指导,严格管理,完善制度。确保信息通报工作规范运行。
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在实行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工作中,对不按时通报、未通报或通报不全面的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全部责任。
五、区域协作
1、计生办接收到相关部门的信息后,在两天内核实信息,对不属于本区域管理的对象信息,用纸质信件或网络信息平台反馈给对象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管理部门。
2、信息反馈方式。户籍属于(省外)的流动人口信息,用国家padis网络信息平台反馈;属于(省内市外)的流动人口信息,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平台反馈;属于(市内县外、县内镇外)的流动人口信息,以电话或QQ方式反馈。
3、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流入或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4、建立流动(流入或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纸质档案,及时掌握育龄妇女婚姻、生育等动态信息,及时更新档案数据。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服务证》,办证率达到100%,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5、与出租或出借房屋的企业、厂矿企业等用人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建立查证验证制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证验证要及时登记。对持有不合格或过期《服务证》的,应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回户籍地办理完毕,不得为其办理临时计生证件。
6、对跨镇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查环查孕等信息每月至少向户籍地通报一次。
7、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联席为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计划生育例会。
8、对政策外怀孕的流入育龄妇女,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其就地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的对象,及时通报户籍地要求协助处理。
9、流动人口信息专职人员负责各项信息的交互。
10、建立打击“两非”和非法抱送养及溺弃女婴信息通报及案件协查机制。全面建立打击“两非”和非法抱送养及溺弃女婴有奖举报制度,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在查办涉及流动人口“两非”和非法抱送养及溺弃女婴案件时成立联合调查小组,通力协作及时处理有关案件。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制度 通知
西岸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