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办发〔2012〕18号
关于制定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管,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理管办法》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或抱养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844元,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95064元至190128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2011年度人均纯收入6085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36510元至73020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以15844元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扶养费即63376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以6085元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即24340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按15844元为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95064元至190128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农村居民按6085元为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社会抚养费,即36510元至73020元的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按15844元与6085元为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征收(191028元至285192元)和征收(73020元至109530元)。
四、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五、夫妻户口不同性质的,分别计算计征标准,一对夫妻有2个以上子女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累加计征,计征以孩数为准,不以胎次计算。
六、各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七、本标准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社会扶养费△ 征收 标准
西岸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