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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连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西江镇 发布时间:2017-08-14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厂矿、企业:

现将关于印发《连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连安办〔2017〕1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认真开展自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附件:1.关于印发《连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

                   连州市西江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普通

                           

连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

连安办〔201715

关于印发《连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连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监局反映。

连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连州市委办公室,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  




连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专项

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着力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安监总安健〔201782)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基本完成我市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备案管理工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经过职业危害专项治理,重点行业企业作业环境明显改善,粉尘和高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对于那些未完成职业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且作业场所高毒物质浓度超标,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

    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方、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手臂震动病等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轻工、机械、化工、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展整治。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确保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重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13项主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2.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粉尘危害治理:针对存在粉尘危害的工序,例如矿山开采行业的开采、粉碎、筛分、包装等工序石材加工行业的下料、切割、打磨等工序,家具制造行业的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工序,要积极设置集中或局部抽风除尘系统,引进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取自动化生产、封闭远距离操作等措施,避免和减少操作人员直接接触粉尘;在工艺条件允许下,尽量采用湿式作业(如喷雾、洒水等)方法,抑制粉尘产生;作业人员要佩戴防尘口罩等有效防护用品上岗。生产性毒物危害治理:针对存在生产性毒物例如苯、三氯乙烯、正己烷、二氯乙烷等有机溶剂及铅、镉、汞等重金属的工序,一方面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替代品,另一方面将有毒与无毒作业进行隔离;通过改造生产工艺和引进自动化机械设备等措施,减少重点岗位操作人员的数量,并对重点岗位设置局部抽风排毒设施;作业人员要佩戴活性炭防毒口罩(面具)、胶手套等有效防护用品上岗。物理危害因素治理:通过采取控制或消除噪声源、应用降噪减振技术等措施使噪声强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需正确佩戴防噪耳塞或耳罩上岗;通过合理布置热源、加强通风、隔热操作、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措施预防控制高温危害。

4.依法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所有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和我省《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办〔201151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5.强化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要认真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的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6.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有关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加强日常监控,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7.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加强个体防护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要求的口罩、耳塞、护发帽、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

9.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培训。安排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将文件精神贯彻传达到辖区相关企业,指导督促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安委会将把该项工作落实情况和上报数据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强化督促检查。组织用人单位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认真开展自查。各镇(乡)、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每月至少检查5家以上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并在每月5日前将检查表交到市安监局危化股。

(四)坚决执法查处。要强化执法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督促、指导、责令企业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各项整改措施。对于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规模小、工艺落后、违法情节严重的,坚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联系人:廖叶怡,联系电话及传真:0763-6319213

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

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项目

主要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1

责任

体系

(B001)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2

规章

制度

(B00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的管理制度。重点检查制度的针对性和落实情况。

3

管理

机构

(B003)

3

管理

机构

(B003)

3.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查阅用人单位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3.2配备专职或兼职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查阅文件,危害严重或接害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3.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的档案。

4

前期

预防

(B004)

4

前期

预防

(B004)

4

前期

预防

(B004)

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查阅安监部门申报回执,重要事项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4.2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颁布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首先查建设项目清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批复。

4.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经过安监部门审查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颁布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及有关批复。

4.4建设项目竣工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颁布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批复。

4.5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综合评估用人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先进水平(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4.6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监管机构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进行核对。

4.7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

主要检查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是否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对供应商有无提出书面要求,且供应商是否提供)。

4.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

4.9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现场查看主要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的设备,有无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危害的设备)。

4.10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现场查看原料包装,有没有中文说明书。

4.1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

现场检查(《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除外)。

4.12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查阅有关用人单位文件和外包合同是否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是否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情况。

5

工作场

所管理

(B005)

5

工作场

所管理

(B005)

5

工作场

所管理

(B005)

5.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查阅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5.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5.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现场检查。

5.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要求的设置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5.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检查(可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附录A.4,急救箱配置药品应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相匹配,劳动者可及时获取药品)。

5.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在酸、碱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及时获得冲洗。

5.7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

5.8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现场检查。

5.9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查阅用人单位监测记录或报告,重点检查粉尘与高毒物品日常监测。

5.10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查阅用人单位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注重检查检测点是否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

5.11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查重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颁布后是否开展现状评价情况。

5.1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5.13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5.14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者有没有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5.15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仅针对可能产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5.1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检查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情况,现场询问3名劳动者。

5.17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现场选择劳动者3名,进行询问核实。

5.18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如存在职业病或职业禁忌,抽查询问1名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

6

防护

设施

(B006)

6.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

现场查阅台帐。

6.2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设施配备情况。

6.3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查阅设施设计方案、检测报告,并现场测量。

6.4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

查维修和检测记录。

7

个人

防护

(B007)

7.1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查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票。

7.2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查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配备标准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7.3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现场查阅,有无个人领用和更换签字。

7.4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现场检查,记录未按要求佩戴劳动者数量。

8

教育

培训

(B008)

8.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核查培训证书(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

8.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

8.3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现场抽考3名劳动者)

9

健康

监护

(B009)

9

健康

监护

(B009)

9.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在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9.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离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4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检查有关劳动者调岗记录,抽查1~3名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有无调令。

9.5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检查离岗劳动者劳动合同,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应有书面签字。

9.6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查阅劳动合同有关制度,以及现场询问劳动者。

9.7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

学观察

查阅有关制度、报销单据。

9.8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查阅劳动合同,现场抽查劳动者。

9.9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现场抽查询问3名女职工。

9.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查阅发放和领取记录。

10

应急

管理

(B010)

10.1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项目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检查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10.2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现场查看有关记录。

10.3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演练记录。

10.4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查阅报告情况。

总计

(60项)

合格      项,不合格     项,合格率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签字: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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