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党总支、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西江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连州市西江镇委员会
连州市西江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西江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发〔2018〕13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镇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单位(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注:持《士官复员证》的退役士官纳入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范围,不在复员军人信息采集范围内)。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一)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代号以及户籍等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
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三)生活状况
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个人收入状况、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等。
(四)享受待遇
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五)意见和建议
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四、采集方式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各县(市、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医保和兵役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参与落实。
(二)采集地点
西江镇采集地点设置在镇一楼办事大厅,联系电话:0763-6531930。因采集对象和信息采集内容较多,为避免人员扎堆及长时间等候,镇属各村委会采集对象按以下时间安排前来申报信息:
村委会 |
时间安排 |
时长 (天) |
西江 |
11月7、8、9日 |
3 |
外塘 |
11月9、12、13日 |
3 |
耙田 |
11月13、14、15日 |
3 |
大岭 |
11月15、16、19日 |
3 |
大田 |
11月19、20、21日 |
3 |
山塘 |
11月21、22日 |
2 |
斜磅 |
11月22、23日 |
2 |
井塘 |
11月23、26日 |
2 |
铁坑 |
11月26、27日 |
2 |
高山 |
11月27、28、29日 |
3 |
宝珠 |
11月29、30日 |
2 |
注:1、如无特殊情况,须本人亲自前往采集点进行信息申报。年老、重残或是行动不便的采集对象报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收集名单于11月20日前报镇民政办。
2、如采集对象在安排时间内无法到达采集地点申报,可在2018年11月份的工作日工作时间到采集点进行申报;
五、采集方法
(一)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二)采集录入。采集时,可通过设备读取和手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的对象数据,用信息采集核查设备读取身份证后,自动产生采集所需信息,若需补充完善,现场补充完善后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录入;对于初始数据库中没有的对象数据,则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增补:
1.设备采集。有数据核查设备的,工作人员应使用数据核查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用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点击新增,现场录入相关信息,并由采集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电子签名)。
2.手工采集。无数据核查设备的,可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在电脑端读取并录入身份证信息;对不具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单位,可使用照相设备拍摄身份证照片,按规定录入系统内。同时,应打印或手工填写《信息采集表》,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并拍摄对象个人免冠电子照片和相应证件照片后,统一录入信息采集工作平台。
(三)照片标准要求。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簿、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大小:3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大小:40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信息页。
六、计划安排
为全面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摸底和录入工作。各单位应按照下列进度安排,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2日—11月5日)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
(二)宣传发动,全面采集阶段(11月6日—11月30日)
通过到各村委会、自然村张贴宣传海报、在镇公众号发表公告、对已掌握的采集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营造宣传声势,做好宣传发动,讲清信息采集和悬挂光荣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根据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工作。
(三)数据上报
每周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息采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及时上传,确保在 2018 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辖区全部信息数据采集上报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坚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由镇民政办牵头,各驻村领导干部组织实施,村委会具体落实。
(二)周密部署安排。各村要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安排。以镇为单位,设立1个采集点,采集点由2人组成。镇选配好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合理分配每个村信息采集对象的时间、地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信息数据统计全、核实准,做到不错、不漏。
(三)加强安全保密管理。要加强对信息采集人员的保密观念教育,熟悉信息采集中的保密要求,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师×团×营×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信息;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