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各部门: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制定《星子镇政府内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星子镇政府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按时按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工作和值班时间,每天按时上下班和值班。在当月内迟到、早退一次扣发补贴20元;当月无故旷工1天扣发补贴100元,无故旷工3天,扣发一个月镇发补贴;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取消全年镇发补贴、奖金,并且是公务员的给予调离,是职工的给予开除。
第二条 为保证值班有充足的人员,镇政府统一安排晚上值班和休息日、节假日值班人员,当值人员没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需请假,经当日值班领导同意后,才可以由在连州居住的人员换班或顶班。值班缺勤(包括没住宿)的扣当值领导200元/次,其他当值人员100元/次。私自换班或顶班的扣换班人员和顶班人每人50元/次,并且不支付顶班人员值班费。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一律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或电话通知当班领导,由当班领导核查后登记出勤,私自登记出勤的,每次扣发补贴50元。
第三条 干部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恪守职责,不串岗聊天,不准在上班期间用电脑进行与工作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干部、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服从党委、政府的其它工作安排,包括突发事件需要的集中行动等。无正当理由而不听从调动和工作安排的,作旷工处理。要按时参加镇组织的各种会议,每缺席1次扣100元;镇党委将不定时进行点名抽查,无正当理由每缺席1次扣100元,缺席3次以上(含3次)扣发一个月镇发补贴。
第五条 干部、职工需请假的,必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准越级请假(特殊情况除外),否则当旷工处理。干部职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办理审批手续。请假2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由主管领导签意见,报书记、镇长审批,班子领导请假一律由书记、镇长审批。经领导审批的请假单交组织办存查,假满后到组织办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均按旷工论处。
干部、职工一年中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因病住院减除法定的公休假天数,下同),当月镇补贴按50%发放;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含1个月)取消当月镇发补贴,年终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或丧假等特殊假期除外)。
第六条 领导、干部和职工要求24小时开通手机。若发现没特殊原因或没经请假而擅自关停手机的现象,每次扣罚当月通讯补贴50元。若发现两次以上关机的现象,则一律取消当月通讯补贴(执行特殊任务或下乡时没有信号且有人证明除外)。
第七条 干部、职工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干部职工之间出现争吵的,每次每人扣50元;出现打架的,每次扣当事人一个月镇发补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干部、职工,从处理之日起取消当年所有镇发补贴和奖金,是镇聘干部的解聘,是其他干部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2、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
3、违反纪律,煽动群众或本人参与越级上访,并影响社会稳定的;
4、有贪污、受贿、索贿、私分公款等行为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干部、职工每天进行考勤登记,考勤登记以各大办为单位,由各大办正主任(正主任不在时可由副主任)负责登勤,分管领导监督签字确认后,于次月2日前报镇组织办备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以上规定,由镇纪委负责监督,组织办负责落实执行。
星子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1、根据有关规定,本镇政府所有财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有支出实行镇长“一支笔”签字制度。
2、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做到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勤俭节约,增收节支,财目清楚,帐物相符。
3、支出单据一定要正式发票,不准用白头单或一般的支出单代替发票。支出单据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镇长签名才能报销。出差报销,须经主管领导证明,否则一律不准报销。
4、出差报销必须在报销单上逐项填写清楚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否则,不予报销。出差费用在带队领导严格控制的基础上,经镇长同意实报实销。
5、出差或购买物品需预借公款的,镇长审批后,财务人员办理借款手续。未经批准,财务人员不得出借。借款须在回单位5天内结清,逾期未结清的,在其工资或补贴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6、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开会、学习有必要在连州市区住宿的,每晚住宿费不得超过50元,连州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食宿费不超过130元;公事旅差费必须在回单位的3天内填写旅差报销,超期责任自负。
7、各部门如有需要购买办公用品,应在每个月底前将购买办公用品计划表填好经分管领导签名后报党政办,由党委副书记审核后方可购买,购买金额在3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统一购买,统一发放,并要办理登记、签领手续,领取的办公用品仅作办公使用,绝不能私人挪用。购买物品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凡购买300元以上的物品,应事先征得镇主要领导的同意。未经审批擅自购买的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不予报销,未经同意在政府附近店铺记政府账取走物品的一律不报销。
8、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会管理制度,各部门有关业务收费必须到镇财政所领取按规定统一使用的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凡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的发票,必须在使用前到镇财会办办理登记手续;各部门的业务收费,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并在48小时内上缴到镇财政专户或直接到镇财务结算中心缴交,统一由结算中心建立会计账目核算。
9、会议和招待用餐,事先应报党政办统一安排,原则上在镇政府饭堂开膳,党政办根据各办所报人数统筹安排。招待标准节假日、周六日值班等一般工作餐60元/席,一般招待餐及会议餐100元/席,科级110元/席,处级130元/席。
节假日或政府饭堂确实无法安排要外出用餐的,在镇内饭店(包括潭岭饭店)要经镇委副书记同意,在镇外其他饭店用餐,一律要经书记、镇长同意后方可报销。
星子镇政府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确保正常用车,特制定本规定。
1、镇政府所有车辆由党政办统筹管理、统一调度,各车辆行驶证由党政办保管,车辆离开本市内再交随车司机保管,各部门车辆和司机必须服从党政办的调度安排。
2、为有助于各办各片合理安排工作,原则上日常工作计生办使用车辆199、930、383,各大办公室使用其它车辆;计生办没有用车或遇特殊情况需要集中行动时,党政办可安排计生车辆进行统一调配。计生集中服务月活动车辆调配由计生办另行制定方案为准。
3、各司机要服从党政办的统一调配,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办公室安排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交由镇党委调整岗位处理。
4、司机每天应准时到办公室上班,若无派车,应在司机休息室待命,不得擅自离岗。如有事不能上班,应提前请假,并经镇主管领导批准;未经镇委副书记同意,司机不能随便把车匙交到党政办,以免造成有车没人开现象,否则,每次扣除镇发补贴100元,一个月内出现2次的取消当月镇发补贴,超过3次(含3次),交镇党委调整岗位处理。
5、司机行车应准时出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出车结束后,如未到下班时间,应回办公室报到。如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取消行车安全奖和所有补贴、奖金并进行解聘处理。
6、车辆实行专车专人保管,24小时待命。需调换车辆的值班司机,由司机提早一天调换车辆,确保人员和车辆到位值班,有特殊情况的,由党政办进行统筹安排;如无特殊情况或值班需要,且未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司机不得擅自换车、借车。擅自将车匙交给任何非专职司机的人驾驶车辆的,扣罚该司机50元/次,发生意外情况,一切后果由借车司机和驾驶者负责。
7、周六、日和节假日非值班车辆,原则上停止运行随时待命。需要加班用车或其他工作用车,由用车部门请示分管领导,再由分管领导向副书记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且必须由指定的专人驾驶;镇内平时工作用车原则上由党政办调度安排,市内镇外用车由镇委副书记调度安排,外出本市用车须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扣用车人每次200元,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8、设全年行车安全奖600元,司机如出现情节较轻的交通事故每次扣发100元,严重的取消全年行车安全奖,并根据交警部门鉴定的责任给予处理。
9、司机应不断提高驾驶水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司机本人造成的交通违规行驶,每年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的取消全年行车安全奖。
10、车辆过桥过路费由司机预先支付,经出车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证明后,每个月由司机本人结算一次。发现司机有弄虚作假或无按每个月结算的,每次扣除镇发补贴100元。
11、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否则发生事故,谁用车谁负责。对公车私用发生事故者,将视情节给予教育并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遗失车辆的,按该车辆总价值的10%赔偿。
12、各车辆用油原则上应到星子加油站加油,司机在油票上签名,并注明车号确认加油事实;车辆值班加油,签值班司机名和值班车号,并注明值班;需异地加油的车辆,须经党委副书记证明并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开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13、要加强车辆的正常保养,注意轮胎情况,及时搞好车辆的年检,保持车况良好。
14、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司机对所驾驶车辆的维修事先提出申请,讲明修理项目或部位,由该车的司机将车送往定点车辆维修点,确定维修价,方可维修,其中车辆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要经副书记同意,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要报镇长审批。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要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报表》,审批后方可维修。
15、在外出差期间的车辆维修,经出差负责人证明方可报销。
其它有关规定
1、本内务管理有关制度解释权归星子镇政府。
2、本内务管理有关制度未尽事宜,由镇党政班子研究决定。
本内务管理有关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政府办、组织办、纪检办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