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委会、机关单位、学校:
《星子镇201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兼职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制度》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星子镇201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兼职单位 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施行)》有关规定,扎实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工作,不断提高星子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现结合星子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星子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3日前向镇人口计生办通报上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有关信息。 (一)星子派出所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流动人口户籍迁移时,应核实办证人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服务证》,对未持证或未查验的证件、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及时向星子镇计生办通报。 (二)星子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对流入星子的务工者,应登记其有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在流动人口办理劳工用工手续、失业人口档案挂靠、就业证、失业证以及办理户籍人口劳务输出和农民培训时,应查验有关及时证件,登记其有关计生服务管理情况。 (三)星子镇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对镇内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及分娩前应及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服务证》,详细登记其有关生育情况。对未持证或未查验的证件、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及时向星子镇人口计生办通报,并协助镇人口计生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流动人口的出生生育信息(含政策外)要及时通报星子镇人口计生办,不得隐瞒其生育信息。 (四)星子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对镇内所属建筑工地招用流动人口的,租住房屋时应查验其有关计生证件。对未持证、未查验证件的,和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及时通报镇人口计生办。 (五)星子镇工商所在流动人口办理、换领、变更、年审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其有关计生证件,对未持证、未查验证件的,和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及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镇人口计生办。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联席会议制度 星子镇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应按要求每季度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形势分析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汇总和通报本辖区内的人口计生兼职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工作,实现流动人口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分析和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履行职责较差的兼职单位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三)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活动整治,及时解决问题。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