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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星子镇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星子镇 发布时间:2016-05-13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村(居)委会:

《星子镇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镇规划建设办、财政所和农办反映。

 

 

                     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2016年510日  

 

 


星子镇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和监管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我镇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当与镇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地块、面积、期限和保护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四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灌区节水改造和机耕道、田间道的修建改良工程等;

(二)小型水源工程:引水堰坝、扬水泵站等小型水源工程及灌排渠道的建设与改造等;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排洪渠道清淤加固、土地改良整治等;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或周围服务于基本农田引排水的农村河道沟渠治理工程,包括河道沟渠清淤疏浚和防护堤建设等;

(五)基本农田的管护、宣传等其它项目。

第五条  补贴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核使用。

(一)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村委会统筹,按先急后缓的原则上报镇基本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全面开花,应当集中资金,优先建设急需且较大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资金5万元以下的,由镇领导小组审核;建设项目资金达到5万元的,必须送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所有项目必须完善纳税手续。

(三)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由镇财政所将资金下拨各村委会,再由村委会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规定管理补贴资金,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当将补贴资金及使用情况在本村或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市国土部门会同市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农户和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在恢复原状之前不再核发新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3、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方案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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