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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连市监送告〔2026〕3号)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06 14:49:49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本局于2025年12月18日依法对连州市瑞丰种养专业合作社等下述列表3家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该3家市场主体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连州市瑞丰种养专业合作社未依法报送2020至2024年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的行为属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连州市瑞丰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连州市常青种植专业合作社未依法报送2018至2024年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的行为属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连州市常青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连州市惠农林业专业合作社未依法报送2022至2024年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的行为属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连州市惠农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3家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上述3家市场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丘燎颖、谢允智      联系电话:0763-6626447

  联系地址:连州市连州镇番禺路238号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附件:3家市场主体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列表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告知书

  连州市瑞丰种养专业合作社

  连市监罚告〔2025〕260号

  连州市常青种植专业合作社

  连市监罚告〔2025〕261号

  连州市惠农林业专业合作社

  连市监罚告〔2025〕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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