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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某供应站违规经营被立案查处并罚款


来源:连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06 16:55:2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21年7月27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焊工证上岗作业。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1名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上岗,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企业1名工人无证上岗,符合自由裁量第一条裁量标准,经局案审委员会案审会讨论,决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处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30日,该局对该企业发出并送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连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2021年9月3日,该局对该企业下达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4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时,企业已重新聘请持证工人上岗,其他安全隐患已落实整改,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我局对该案件完成结案。

【案例涉及的系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1.个人如需进行特种作业(电工、叉车工、焊工),需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教育,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无证上岗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之一。

2.企业聘请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要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cx.mem.gov.cn/)对作业人员证件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要经过企业安全培训及作业审批后方可上岗作业。

3.企业需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列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但要懂法,更要向一线员工进行普法宣传,为企业安全生产营造良好氛围。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积极主动的去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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