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畅顺合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等12户企业(以下简称为“当事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在连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公告送达成功后3天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业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63-6637021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相关企业信息
2:连州市畅顺合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等12户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zip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日
附件1:
行政处罚相关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