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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不罚﹝2025﹞9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6-18 17:10:3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环连州不罚﹝2025﹞9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潭岭水电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广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197874659H

地址:连州市九陂镇清远民族工业园荔湾路10号中小微基地综合楼第四层A401室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8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连州市潭岭水电厂有限公司九陂镇污水处理厂开展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W字(2025)第027号)结果显示:连州市潭岭水电厂有限公司九陂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废水中总磷浓度为0.54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较严值0.0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W字(2025)第027号)、《排污许可证》(连州市潭岭水电厂有限公司九陂镇污水处理厂)、《关于<连州市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标段-九陂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连州审〔2020〕49号)、连州市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标段-九陂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8号)并于2025年3月27日直接送达你公司,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15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连州市潭岭水电厂有限公司(九陂镇污水处理厂)开展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W字(2025)第059号)结果显示:连州市潭岭水电厂有限公司九陂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为0.10mg/L,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较严值(总磷:0.5mg/L)。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不罚告﹝2025﹞8号)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对此,你公司于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6不予处罚的情节:“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2)仅一个B类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或仅pH值超过标准,且数值在5-10以内或仅色度超过标准,且超标倍数在1倍以下;(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规定,你公司为一年内首次违法,超标因子为1个B类水污染物,超标倍数为0.1倍以下,并于我局责令改正期间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总磷超出排放标准0.08倍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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