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成凯华养殖场
经营者:成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4TKMF5F
地址:连州市大路边镇马占村委会马占村上牛坪厂房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开始对你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将养殖 废水通过养殖场门前水沟流向简易沉淀池,水沟及沉淀池均 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养殖废水外溢、渗漏至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 (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12 号)及送达回证、《关于对< 关于协助提供连州市高马养殖场等三家养殖场近三年年度 出栏生猪数据的函>的复函》《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清环连州罚告﹝2025﹞7 号)及送达回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 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 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7 号),告知了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于 8 月 28 日提交《申辩 书》,主要提出:1.你养殖场并非故意造成养殖废水外溢, 未造成周边环境破坏且已及时完成整改。2.你养殖场饲养规 模不大、收入不多、开销大,申请减免或免于罚款。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进行了审议,认为你养殖场已按《责令改正决定书》在期限 内完成整改,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且在调查过程中 积极配合我局工作,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粤环发〔2021〕7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 养殖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 环发〔2021〕7 号)文件,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 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裁量标准:违法情形为“常年 存栏量在 500 头以 上 1000 头以下猪、30000 羽以上60000 羽以下鸡、100 头以上 200 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 模”,应处罚款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综合你养殖场的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考 虑到你养殖场已完成整改,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且配 合我局工作,你养殖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 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 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 18 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