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26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黄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珠
地址:连州市保安镇114省道黄村路段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303956691R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为了改善排潮效果,擅自新增十二个废气排放口(其中4个用于排放废气,8个用于散热),此十二个排污口未经环保部门核定。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7年11月14日我局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该公司为了改善排潮效果,擅自新增十二个废气排放口(其中4个用于排放废气,8个用于散热),此十二个排污口未经环保部门核定。
证据二:2017年11月15日对该公司负责人黄忠如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公司负责人黄忠如承认了该公司为了改善排潮效果,擅自新增十二个废气排放口(其中4个用于排放废气,8个用于散热),此十二个排污口未经环保部门核定。
证据三:2017年11月16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法定代表人李金珠承认了该公司为了改善排潮效果,擅自新增十二个废气排放口(其中4个用于排放废气,8个用于散热),此十二个排污口未经环保部门核定。
证据四:2017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照片反映该公司为了改善排潮效果,擅自新增十二个废气排放口(其中4个用于排放废气,8个用于散热)。
证据五:2017年11月14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7〕45号)。
证据六:该公司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18822016000246)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经环保部门核定的废气排放口为一个(编号:FQ-105-01)。
证据七: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意见、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1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2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违反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排放污染物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在我局调查期间,被调查人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对调查中查实的情况供认不讳,对我局责令改正的内容立即整改,综合以上考虑,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