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9〕23号(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0-24 10:56:02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坚
地址:连州市九陂镇民族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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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连州分公司)大围猪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猪场猪舍至污水处理系统之间的粪沟出现渗漏,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从树林地面流至场区东侧的废弃鱼塘,鱼塘内废水从水泥管及水泥管下方的缝沟流出,最后流入大围猪场附近的河流黄桥水(Ⅱ类水体),我局环境监测站对大围猪场东面距河边20米处(水泥管下游水沟内)废水取样,根据《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9)第085号]结果显示,水沟废水化学需氧量为317mg/L,氨氮为86.9mg/L,总磷为23.6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14.85倍,氨氮超标85.9倍,总磷超标117倍)。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温氏连州分公司大围猪场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一份,证明:大围猪场正常养殖,猪舍至污水处理系统之间的粪沟出现渗漏,养殖废水从地面流至场区东侧废弃鱼塘,鱼塘内废水从水泥管及水泥管下方缝沟流出,流至猪场附近河流。
证据二:7月12日,我局对温氏连州分公司大围猪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①猪舍至污水处理系统之间的粪沟出现渗漏,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从树林地面流至场区东侧的废弃鱼塘,鱼塘内废水从水泥管及水泥管下方的缝沟流出。最终流至大围猪场附近河流;②我局环境监测站对水泥管下游水沟内废水取样;③大围猪场现场负责人周太刚对养殖废水泄漏外排的路径进行了指认。
证据三:7月14日,我局对温氏连州分公司大围猪场环保处理员陈国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猪舍至固液分离机之间的粪沟渗出的未经处理的废水经过山林流至鱼塘。
证据四:7月16日,我局对温氏连州分公司大围猪场生产主管周太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①大围猪场生产主管周太刚承认:猪舍的养殖废水在经过污水沟时溢流,经过林地流到鱼塘,再由鱼塘口流出,最后进入河流。②周太刚对养殖废水泄漏到入河的路径进行了现场指认。
证据五: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温氏连州分公司大围猪场拍摄的照片(共21张)证明:大围猪场猪舍至固液分离机之间的粪沟泄漏,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从树林地面流至场区东侧废弃鱼塘,鱼塘内废水从水泥管及水泥管下方缝沟流出,最终流向大围猪场附近河流。
证据六:《关于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大围猪场东面水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明》一份,证明:大围猪场周边河流为黄桥水(又名步津水),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划定黄桥水为Ⅱ类水,根据《区划》中“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按照水质目标,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衡量是否达标,各水体未列出的上游及支流的水体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以保证主流的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为最低要求,原则上与汇入干流的功能目标要求不能相差超过一个级别”,结合该水沟的实际情况,水沟水质应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化学需氧量20mg/L,氨氮1.0mg/L,总磷0.2mg/L)执行。
证据七: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9)第085号}证明:7月12日,环境监测站对温氏连州分公司大围猪场东面距河边20米处(水泥管下方出水口水沟内)废水取样监测,该样品中化学需氧量为317mg/L,氨氮为86.9mg/L,总磷为23.6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14.85倍,氨氮超标85.9倍,总磷超标117倍)。
证据八:温氏连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法人陈海坚身份证一份。
你单位养殖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水渗出、泄漏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2019年10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23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你单位在提交的陈述申辩书中提出以下主要申辩内容:1.大围猪场废弃鱼塘内存水主要是雨水,树叶发酵造成水质较差,不是场内废水;2.你公司认为大围猪场污水处理流程上不存在向废气鱼塘排放污水的操作,废水渗漏的是因为雨水较多,鱼塘水位上涨造成鱼塘内原有废水渗漏,并非恶意直排,其余时间鱼塘水不存在外排情况;3.你公司认为大围猪场粪沟是个别位置渗漏且量小,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较小;4.事件发生后,你公司组织对鱼塘进行清理整改,对粪沟周边进行绿化并于周边村民协商解决问题,你公司认为该事件未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对大围猪场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对粪沟进行维修并清理泄漏的污水和残渣。但结合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围猪场现场情况取证的视频、照片资料和现场所取水样的监测结果,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原因不予认可。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在我局调查期间,你单位对调查中查实的情况供认不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