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的“超值旅游团”?小心“馅饼”变“陷阱”!——唐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来源: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5-12-11 11:36:2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2025年7月,盘某某在刷朋友圈时,看到微信好友唐某某发布的一条“桂林+阳朔汽车纯玩3天”旅游推介信息。心动之下,盘某某向唐某某支付了796元的两人参团费用。然而,约定的行程并未成行。唐某某虽答应退款,却迟迟未兑现。盘某某无奈之下,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经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调查介入,唐某某才最终退还了款项。
经调查查明,唐某某在未设立旅行社,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产品推介信息,并私自收取参团人员参团费用,擅自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其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例涉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案释法:朋友圈揽客为何违法?】
简单来说,组织旅游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强、责任重大的经营活动,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法律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金、专业人员和安全保障措施。唐某某在朋友圈“揽客”,看似方便快捷,实则是在进行非法的“黑旅行社”业务,存在巨大风险:
安全保障为零:一旦旅途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索赔无门,非法经营者往往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质量无保障:行程安排、车辆、住宿、导游等都可能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极易产生纠纷。
资金安全风险高:预付费用可能被挪用,甚至遭遇卷款跑路,本案中退款难就是典型表现。
【对策与建议:如何避开旅游“坑”?】
给旅游消费者的“避坑指南”:
选择正规旅行社:报名前,务必核实旅行社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即“双证齐全”)。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当地文旅部门官网查询企业资质。
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务必与旅行社签订正规合同,明确行程、景点、交通、住宿、费用、违约责任等细节。切勿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或口头承诺就付款。
对“朋友圈揽客”保持警惕:对个人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超低价、无资质的旅游产品宣传要高度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远低于市场价的背后往往是陷阱。
发现问题及时投诉:如遇纠纷,可首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应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给潜在经营者的“合规提醒”:
守法经营是底线: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前,都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包括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等)公开招徕、组织游客。
认清法律后果: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不仅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承担刑事责任。
合作共赢是正道:如果您有旅游资源,正确的做法是与正规旅行社合作,成为其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合法框架内实现收益。
旅游本是寻找“诗和远方”的美好过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时刻绷紧“合法合规”这根弦。选择正规渠道,遵守法律法规,才能让每一次旅途都安心、舒心,让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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