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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连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01 10:40:4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统一婚姻登记工作标识,方便群众识别,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识由图案与文字组合而成。图案以由中国红颜色填充的圆环为外围,以“龙凤呈祥”图案为中心。圆环内部正上方中文书写“婚姻登记”,正下方用英文书写“MARRIAGE REGISTRATION ”(“婚姻登记”译名)。

  第三条  标识是由民政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婚姻登记工作官方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标识管理。经民政部授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并享有标识的使用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享有标识的使用权。

  第二章   标识使用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统一安装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标识可以应用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胸牌、徽章、证书、服饰、办公用品,政府婚姻登记工作网站、宣传栏、宣传资料,以及和婚姻登记工作有关的会议活动和相关出版物等。

  第六条  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二)与婚姻登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标识中的图案与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不得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八条  民政部对标识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标识的设计、修订;

  (二)制订和发布标识使用管理等制度规范;

  (三)负责全国范围内标识的宣传推广;

  (四)指导和检查全国范围内标识的使用管理;

  (五)其他需要事项。

  第九条  标识样式由民政部统一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根据规定样式使用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等。少数民族地区可按民政部统一规定样式,在标识中同时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婚姻登记”字样。

  第十条  标识印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或监制。

  第十一条  上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下级民政部门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使用的情形,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害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

  (三)在与婚姻登记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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