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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至清远连州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7-07 10:39:26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广州从化至清远连州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已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州从化至清远连州高速公路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广州从化至清远连州高速公路(清远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162号)批准。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连州市大路边镇经济联合总社名下大路边镇大路边村大路边经济合作社、大塘村大塘经济合作社、大塘村十八间经济合作社、寒鸭村白路口经济合作社、寒鸭村枫冲经济合作社、寒鸭村新建经济合作社、寒鸭村新立经济合作社、寒鸭村鸭婆磊老村经济合作社、黄太村大梓塘经济合作社、黄太村凤头经济合作社、黄太村黄家堆经济合作社、黄太村黄西田经济合作社、黄太村坪头岭经济合作社、黄太村用功坪经济合作社、浦东村白水经济合作社、浦东村旱冲经济合作社、浦东村马坳经经济合作社、寒鸭村大冲头经济合作社、浦东村三里江经济合作社、浦东村小水经济合作社、浦东村新屋经济合作社、山洲村田源岭经济合作社、油田村黄坪经济合作社、油田村潘家经济合作社、寒鸭村蕉冲经济合作社、连州市龙坪镇经济联合总社名下龙坪镇朝天村唱歌岭经济合作社、朝天村朝天街经济合作社、朝天村邓家冲经济合作社、朝天村黄屋堂经济合作社、朝天村马河第二经济合作社、朝天村马河第一经济合作社、朝天村水尾经济合作社、朝天村塘尾经济合作社、凤凰村坳下经济合作社、凤凰村凤凰经济合作社、凤凰村横冲经济合作社、石桥村晨光经济合作社、石桥村谷田坪经济合作社、石桥村清江塘经济合作社、石桥村上兰靛经济合作社;连州市西江镇经济联合总社名下西江镇耙田村飞双经济合作社、耙田村上柳经济合作社、耙田村上卫经济合作社、耙田村谭屋二经济合作社、耙田村谭屋一经济合作社、耙田村下柳经济合作社、耙田村下卫经济合作社、外塘村藕塘冲经济合作社、外塘经济联合社、西江村邓屋经济合作社、西江村东江经济合作社、西江村莲花经济合作社、西江村企江经济合作社、西江村谭边经济合作社、西江村西江二经济合作社、西江村西江一经济合作社农民、西江村新村经济合作社;连州市星子镇经济联合总社名下星子镇昌黎村白牛塘经济合作社、昌黎村神田坑经济合作社、昌黎村塘背经济合作社、昌黎村新立经济合作社、赤塘村成家经济合作社、赤塘村东良细经济合作社、赤塘村高塘桥经济合作社、东红村城背经济合作社、东红村马岭经济合作社、东红村石莹经济合作社、东红村水井经济合作社、马水村马水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449.8783公顷(耕地113.9539公顷、园地9.5757公顷、林地228.7039公顷、养殖水面1.070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20.0953公顷、建设用地5.9961公顷、未利用地70.483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途径,结合留用地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面积大路边镇、龙坪镇、西江镇和星子镇按征地总面积的10%留用给集体使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照170万元/公顷进行货币折现,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的规定执行。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的规定,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地区类别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八类

  (星子镇)

  耕地

  23.8097

  57.20

  按连府办〔2018〕58号执行

  园地

  2.5823

  44.00

  林地

  22.6650

  20.70

  其他农用地

  4.8159

  57.20

  建设用地

  0.4668

  57.20

  未利用地

  24.1570

  17.60

  小计

  78.4967

  九类

  (大路边镇、西江镇、龙坪镇)

  耕地

  90.1442

  52.60

  按连府办〔2018〕58号执行

  园地

  6.9934

  40.50

  林地

  206.0389

  18.00

  其他农用地

  16.3497

  52.60

  建设用地

  5.5293

  52.60

  未利用地

  46.3261

  16.20

  小计

  371.3816

  合计

  449.8783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物业主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源部关于广州从化至清远连州高速公路(清远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16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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