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连州镇巾峰村;星子镇上联村、溷坪村、姜联村、内洞村、清江村、唐家村、周联村;大路边镇荒塘村、大坳村、大路边村、东峉塘村、东坪村、黎水村、马占村、山洲村、顺泉村、油田村;龙坪镇太坪村、东村村、垦区村、龙坪村、青石村、沙坳村、乌石村、元壁村;西江镇宝珠村、高山村、斜磅村;瑶安瑶族乡九龙村、瑶安村(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用途。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连州镇巾峰村芙芦岭经济合作社0.0093公顷(折合0.1395亩)、连州镇巾峰村洲水经济合作社0.0088公顷(折合0.1320亩);星子镇上联经济联合社0.0076公顷(折合0.1140亩)、星子镇上联村陈家水经济合作社0.0137公顷(折合0.2055亩)、星子镇上联村高轻经济合作社0.0083公顷(折合0.1245亩)、星子镇上联村上柏场经济合作社0.0248公顷(折合0.3720亩)、星子镇溷坪村敬联经济合作社0.0292公顷(折合0.4380亩)、星子镇溷坪村上村经济合作社0.0249公顷(折合0.3735亩)、星子镇溷坪村水浸洞经济合作社0.0053公顷(折合0.0795亩)、星子镇姜联村老村经济合作社0.0313公顷(折合0.4695亩)、星子镇姜联村盘海经济合作社0.0106公顷(折合0.1590亩)、星子镇姜联村新村经济合作社0.0452公顷(折合0.6780亩)、星子镇内洞村荃塘经济合作社0.0136公顷(折合0.2040亩)、星子镇内洞村塘梨经济合作社0.0270公顷(折合0.4050亩)、星子镇内洞村下洞经济合作社0.0200公顷(折合0.3000亩)、星子镇内洞村咸塘经济合作社0.0080公顷(折合0.1200亩)、星子镇清江村冲头经济合作社0.0067公顷(折合0.1005亩)、星子镇清江村大园经济合作社0.0073公顷(折合0.1095亩)、星子镇唐家村塘坪经济合作社0.0142公顷(折合0.2130亩)、星子镇唐家村下大角坪经济合作社0.0144公顷(折合0.2160亩)、星子镇周联村旱冲经济合作社0.0100公顷(折合0.1500亩);大路边镇荒塘经济联合社0.0051公顷(折合0.0765亩)、大路边镇荒塘村坳头铺经济合作社0.0050公顷(折合0.0750亩)、大路边镇荒塘村磊角岭经济合作社0.0103公顷(折合0.1545亩)、大路边镇荒塘村李仔树脚经济合作社0.0049公顷(折合0.0735亩)、大路边镇荒塘村南门水经济合作社0.0333公顷(折合0.4995亩)、大路边镇荒塘村塘下上村经济合作社0.0028公顷(折合0.0420亩)、大路边镇大坳村大坳大村经济合作社0.0110公顷(折合0.1650亩)、大路边镇大路边村小里水经济合作社0.0287公顷(折合0.4305亩)、大路边镇东峉塘村东峉塘经济合作社0.0213公顷(折合0.3195亩)、大路边镇东峉塘村黄屋经济合作社0.0150公顷(折合0.2250亩)、大路边镇东坪村麦田坪欧村经济合作社0.0111公顷(折合0.1665亩)、大路边镇东坪村童子岭经济合作社0.0072公顷(折合0.1080亩)、大路边镇黎水村楼村经济合作社0.0099公顷(折合0.1485亩)、大路边镇马占村黄泥岱经济合作社0.0196公顷(折合0.2940亩)、大路边镇马占村马占大村经济合作社0.0934公顷(折合1.4010亩)、大路边镇山洲村山洲经济合作社0.0192公顷(折合0.2880亩)、大路边镇顺泉村老铺经济合作社0.0111公顷(折合0.1665亩)、大路边镇顺泉村石街头经济合作社0.0179公顷(折合0.2685亩)、大路边镇顺泉村顺头岭经济合作社0.0050公顷(折合0.0750亩)、大路边镇油田村潘家经济合作社0.0199公顷(折合0.2985亩);龙坪镇太坪村委会0.0114公顷(折合0.1710亩)、龙坪镇太坪村陈屋经济合作社0.0112公顷(折合0.1680亩)、龙坪镇太坪村豆地坪经济合作社0.0057公顷(折合0.0855亩)、龙坪镇太坪村七冲经济合作社0.0012公顷(折合0.0180亩)、龙坪镇太坪村钟屋经济合作社0.0228公顷(折合0.3420亩)、龙坪镇东村村水头塘经济合作社0.0181公顷(折合0.2715亩)、龙坪镇东村村早禾冲经济合作社0.7257公顷(折合10.8855亩)、龙坪镇垦区村新泉三村经济合作社0.0186公顷(折合0.2790亩)、龙坪镇龙坪村大寨岭经济合作社0.0181公顷(折合0.2715亩)、龙坪镇青石村水白塘经济合作社0.0091公顷(折合0.1365亩)、龙坪镇沙坳村大坳经济合作社0.0045公顷(折合0.0675亩)、龙坪镇沙坳村水井头经济合作社0.0010公顷(折合0.0150亩)、龙坪镇沙坳村亚来坪经济合作社0.0057公顷(折合0.0855亩)、、龙坪镇沙坳村沙坳一队经济合作社0.0029公顷(折合0.0435亩)、龙坪镇沙坳村沙坳二队经济合作社0.0028公顷(折合0.0420亩)龙坪镇乌石村石井经济合作社0.0088公顷(折合0.1320亩)、龙坪镇元壁村蔡屋经济合作社0.0089公顷(折合0.1355亩)、龙坪镇元璧村元璧经济合作社0.0368公顷(折合0.5520亩);西江镇宝珠村宝山经济合作社0.8500公顷(折合12.7500亩)、西江镇宝珠村珠玉塘经济合作社0.0358公顷(折合0.5370亩)、西江镇高山村茶田围经济合作社0.0137公顷(折合0.2055亩)、西江镇斜磅村新山经济合作社0.0081公顷(折合0.1215亩)、西江镇斜磅村灶君岩经济合作社0.0032公顷(折合0.0480亩);瑶安瑶族乡九龙村瑶岭经济合作社0.0016公顷(折合0.0240亩)、瑶安瑶族乡瑶安村老虎冲经济合作社0.0105公顷(折合0.1575亩)。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证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证。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以留用地安置(物业安置、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七、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八、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日期为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
特此公告。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