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转自清远医保微信公众号)